當代的“職權主義”可界定為“訴訟以社會利益優先為導向、國家權力為主導、實質真實為目標,審前程序凸顯偵檢機關的優勢偵查權,審判程序凸顯法官主導控制權的正當程序模型”。時下學界對“職權主義”存在較大的批評,主要源於對傳統職權主義訴訟的誤解以及對當事人主義的理想化。而筆者認為,中國不宜實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和“混合式訴訟模式”,而應堅持走職權主義的道路,我國原有的訴訟構架不宜顛覆。追求實質真實的司法傳統意味著中國刑事訴訟必須選擇職權主義道路,職權主義訴訟追求實質真實,不宜仿效英美當事人主義的“司法競技主義”。此外,職權主義強調既判力制度,避免使當事人處於反覆被刑事追責的恐懼之中。職權主義吸收當事人主義的一些合理要素以推進程序技術改革,這是顯而易見的,也是二戰後職權主義內涵發生一定變化的重要原因(如辯訴交易的適用引入),但“混合式”訴訟顯然誇大了當事人主義對職權主義的影響。  (原標題:刑事訴訟不宜仿效“司法競技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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